UBO8-国际新闻-人頭帳戶 1本喊到60萬 分文未得 賣簿子還觸法
1本喊到60萬元誆騙被害人。(警方提供)
2024/01/10 05:30
〔記者許國楨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警方逮捕一名開出六十萬元天價「騙簿」的收簿手,已被檢方偵結起訴,法界人士表示,除收簿手涉詐欺刑責,人頭帳戶的所有人,不論知情與否,也涉及洗錢防制法,一旦詐團經由該人頭帳戶派車手提領贓款得逞,都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,還須負起民事連帶賠償被害人的責任,呼籲民眾不要以身試法。
還須連帶賠償 民眾勿以身試法
律師李學鏞表示,提供帳戶民眾,涉及去年六月修正後新增公佈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,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、帳號交付、提供予他人使用,其中因「收受對價」而「賣簿子」行為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收簿手刑責重嗎?判刑多久?李學鏞指出,收簿手實務上被視為詐騙集團成員之一,涉及詐欺罪,而詐騙集團常集體行動,符合加重詐欺之要件「三人以上共同犯罪」,依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規定,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近日司法機關審理一起假感情真詐騙案件,張姓女被害人被愛沖昏頭,一共匯出三百萬元到林姓民眾銀行帳戶,再被詐騙集團一層一層洗錢領出,事後發現全是一場騙局,法院審理認為林某提供帳戶給收簿手再上交詐欺集團,供張女將款項匯入,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,應連帶賠償張女損失的三百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