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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BO8-台湾新闻-人頭帳戶罪 賣3帳戶最重判3年
詐團誘拋棄式車手話術
2023/09/18 05:30
輕信美化帳戶助貸款詐騙話術
〔記者錢利忠/台北報導〕無業的張姓音樂才女為申請信用貸款,落入詐團「美化帳戶」的話術陷阱,提供三個帳戶給詐團使用,被法院判刑二年二月;而為防堵詐團利用人頭帳戶來行騙,新修正且已施行的洗錢防制法,新增提供及收集帳戶罪,民眾賣帳戶或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給詐團,將面臨最重三年徒刑的刑責。
在未增訂洗防法的獨立處罰規定之前,針對提供人頭帳戶的犯行,實務上是以詐欺、洗錢的幫助犯論處,但因主觀犯意很難舉證,難以有效地追訴定罪,新法則鎖定收集、提供帳戶的犯罪態樣,明確科以刑罰;民眾若是初次提供三個以下帳戶,可予行政告誡,五年內再犯或提供三個以上帳戶,則須面臨刑罰。
法務部次長黃謀信昨表示,針對「收集」及「提供」帳戶的行為,修法前,詐團收集人頭帳戶,只要贓款還未匯入帳戶,就無法可罰,洗防法修正後,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罪,違者最重可處五年徒刑;民眾若賣帳戶、提供三個以上帳戶給詐團,或經行政告誡後,五年內「再犯」,將面臨最重三年刑責。
黃謀信指出,洗防法新法施行,民眾有保管自己帳戶的責任,若無正當理由,很難再以「被騙」等其他理由當作藉口,卸責脫罪。
而類似張女一案,在洗防法新法施行後,最高法院出現一起指標判決,一名黃姓外送員應徵網拍代購人員,對方稱其幕後團隊為某加密貨幣交易所,要求黃提供帳戶給交易所使用,黃雖心存懷疑,仍提供三個帳戶,事後遭六名詐欺被害人提告;一審桃園地院判黃三年八月、二審高等法院改判二年四月,今年七月底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。
該定讞判決指出,是否故意提供帳戶給詐團,彼此有無犯意聯絡,須視個案來認定,不能因洗防法新法實施後,對被告較有利即優先適用;換言之,就算是初次無償提供未達三個帳戶,如與詐團之間有「犯意聯絡」,也可能被依幫助詐欺或洗錢罪論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