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BO8-TW新闻-學校、醫院、彎道禁超車… 違者都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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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駕駛人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新屋路二段,因一口氣超越前方兩輛汽車,被警方開單舉發;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,駕駛除了「連貫」兩輛車會挨罰,若於「學校、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、標線處所、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」進行超車,均已違規。然而,從「司法院裁判書系統」可知,近年來駕駛因違反第二款規定而抗罰的案例並不多,無一例外的是,這些駕駛均遭法院判決敗訴,須繳罰鍰。

二○一七年一月十八日,吳姓駕駛行經台北市溪口國小時,因超車挨罰,吳卻卸責稱前車停滯不前,他才超車,且超車位置不屬於「學校路段」;台北地院則指,校門前方設有「學校」及「當心兒童」的標誌,清晰可見,當下家長也都緩慢接送學童下課,只有吳逆向超越前方數輛車,確實違規。

二○一九年二月五日,王姓駕駛行經高雄市桃子園路口,見路面上畫有「禁止超車」的雙黃線仍違規,王解釋,超車是為了避免發生衝撞,且檢舉人惡意逼車;橋頭地院認為,依行車紀錄器畫面可知,王只對檢舉人的車輛鳴按喇叭示警,卻未減速,反而違規從不能超車的雙黃線超車,已違反「設有禁止超車標線路段超車」規定,必須受罰。

相同情況發生在二○二○年八月三日,郭姓駕駛行經花蓮台十一線北上車道時,明知路面上畫有雙黃線仍決定超車,但郭主張地面繪製的是可超車的「黃色虛線」,請求撤罰;士林地院經勘驗警方攝影畫面,確認郭行經地點為不可超車的雙黃線,要求黃應繳納罰鍰。

二○二二年五月廿五日,賴姓駕駛行經新北市土城區莊園街,見對向已有來車仍選擇超越同向混凝土攪拌車遭開罰,不過賴說當時天氣不好、視線不佳,加上來車惡意檢舉,拒繳罰鍰;新北地院根據檢舉影片認定,賴面對下雨狀況,不可貿然跨越至對向車道超車,卻於 「在對面有來車交會時超車」,違規屬實應受罰。